最近想参加某高校与企业共同主办的大学生创新设计大赛,但注意到参赛活动规则中有涉及参赛作品版权的申明(类似上图):主办方享有所有参赛作品的使用权,以及用作复制、记录、出版发售、展览、宣传、推广、演绎、改编及广播等用途的权利;
请各位知友评价下该参赛条款。
注:1、已不打算参加,但就想知道各位知友对此参赛作品权利条款的看法。
2、是否属于霸王条款?是否我国对知识产权不尊重的体现?国外的参赛规则是如何制定的,是否也是如此呢?
3、举办方这样是否合理?是否存在假借比赛之名,低成本窃取他人创意的可能?
4、可以从法律角度谈是否合法,但更希望看到其他角度的回答大佬们都在玩{精选官网网址: www.vip333.Co }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!。比如应该怎样的权利规定更合理?
5、谢绝大学生比赛都很水,参不参加无所谓;你管他干嘛,不参加不就得了。等类似的答非所问。
第一次贵乎提问,求专业解答,谢谢。
补充:感觉下图比赛的规定比较合理
谢邀ヾ(✿゚▽゚)ノ
这个类似问题之前正好我有答过一个诶,你可以看一看……(°_°)……怎么加链接啊
好吧,还是说一下看法吧。
首先哈,我个人认为这种通常是ok的。个人认为这种条款哈,像您所说,即便他是“霸王条款”,但您不能说这个就不得行,毕竟这个最终选择权还是在您自己手里,不得不说一句让您不舒服的话,参不参加完全看您心情不是ヘ( ̄  ̄;ヘ)
从理论上说,个人认为这种更切合于“委托作品”,我国著作权法中委托作品规定在第十七条,著作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,无约定给作者。但是不得不说,著作权咱们也是分“人身”和“财产”两部分,前者谁都拿不走,后者可以转让,前面委托作品转让的也是后者。
至于您说低成本偷创意?这个我不太清楚您这个涉及的什么比赛,以征文比赛为例吧,人征文需要宣传吧,来了文章要审核啊,最后还得给你颁奖出书,那您觉得他们征文就为了给你颁奖么?不可能吧ರ_ರ 有投入的都是要有收益的,这是一定的。您说这个合不合理呢,知识产权不仅保护智力投入,也会通过保护经济投入者以平衡知识产权人过大的权利。例如著作权中的电影版权是给制片人的,虽然是导演拍演员演,但他们只有署名权,很简单就因为制片人出钱了,我出钱不可能为了给你们实现自我价值吧,那样市场也要乱套了。
Emmmmm国外怎么样确实不了解,这个对不起了
>人<
最后这个您认为后一种合理……实话实说,这只是让人看起来舒服一些,不信您可以看一下《著作权法》第十条,结合一下这个比赛性质,您一定会明白的。
PS:您也可以看一下之前我有个回答,这手机怎么加链接加乱七八糟的谁知道啊ヘ(;´Д`ヘ)萌新也是一脸懵逼
这个条款已经不错了,之前某些组织的校园创新大赛,直接是权利归属举办方所有,你这里只是无条件允许其使用该权利而已。大佬们都在玩{精选官网网址: www.vip333.Co }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!
首先,参赛条款协议签了后,自然是合法的,至于这些是否合情合理,那就见仁见智了,站在学生角度,举办方更多带有公益性,自然不合情理,但换个角度,毕竟这些社会企业组织,你在参赛中获得荣誉,奖励,作品得以宣传,企业以此得到新的设计创意,又何尝不是等价交换。
前些天我也看到个类似的竞赛,没办法,现在是买方市场,设计大概也是一种廉价劳动力
1.就您提供的条款来看,我理解在合法方面略有瑕疵。你有权通过合同处理你的著作权财产权,但是著作人身权无法转让的,也就是说您不仅可以保留署名权,对于发表权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应该都是无法转让的。这里应该表述的可以更准确一点,比如视为您同意发表之类的表述。
2.其次就您提供的条款,我觉得还是比较合理的,主办方没有直接要求著作权归属于他,只是要求部分权利的许可,这些权利许可是必要的,因为涉及线下或线上的评审、展示乃至于后续的出版等行为,这些都是要主办方来做的,如果没有这个条款,主办方会面临着侵权的风险;
3.国外的相关情况我并不了解,不过同回答2所述,我不觉得这是忽视知识产权,相反应当是重视知识产权;
4.如果说问题的话,也就是无条件授权的问题了,但这里您需要注意,这是一般许可而非独占或排它许可,如果您还需要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还是可以的;
5.不排除有主办方存在利用举办比赛窃取他人作品的行为,在面对这样的条款时,还是需要参赛者自己进行权衡了,同时保存自己的创作证据大佬们都在玩{精选官网网址: www.vip333.Co }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!。您提到的创意并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,出现了具体表达相同或近似的作品才是可能侵害著作权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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